弘扬传统廉政文化 营造风清气正环境

作者: 时间:2013-03-13 点击数:

一个民族的文化常常凝聚着这个民族对世界和生命的历史认知和现实感受,也往往积淀着这个民族最深层的精神追求和行为准则。中国古代廉政文化源远流长,深实厚重,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理想与追求,具有广泛的社会认同和群众基础。在弘扬廉政文化,加强官德建设的今天,必须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坚持保护利用、普及弘扬并重,通过对优秀传统文化思想价值的挖掘和阐发,并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把廉洁理念融入人们的思想灵魂,使之成为全体社会成员共同遵循的道德风范,从而营造出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传承民本理念,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

发端于殷周、形成于春秋战国的民本思想是传统廉政文化的基本价值理念。《尚书》提出的“天聪明,自我民聪明;天明威,自我民明威。”“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是我国古代民本思想的渊源所在。“民者,神之主也”、“国将兴,听于民;将亡,听于神”认为民众的存在比神更为根本,是民本思想的发端。诸子百家的思想主张各不相同,但无一例外都包含珍贵的民本思想。如,孔子提出“仁爱惠民”、“富而后教”;孟子提出“民贵君轻”、“制民恒产”;荀子提出“君舟民水”、“立君为民”、“君以民为本”;老、庄提出“无为而治”、“圣人无常心,以百姓心为心”;墨子提出“兼爱非攻”、“强本节用”;法家提出“君权民与,立法安民”、“仓廪实而知礼节”等含有民本因素的思想命题。在此后的历史长河中,从“民者,万世之本”到“与民休息,宽以民力”,从“吏为民役”、“为生民立命”到“工商皆本”,民本思想始终绵延不息。在政治实践层面,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康乾盛世的出现都与民本思想的支撑有关,历代明君和清官的人格特征也离不开民本思想的孕育。

封建社会民为邦本、重民贵民的思想文化,表现了一些思想家的远见,但由于历史和阶级的局限性,当时的老百姓是不可能被真正当做“邦本”的,但这些思想对我们今天如何执好政、用好权却有着深刻的启示。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中国共产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我们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牢记“只有我们把群众放在心上,群众才会把我们放在心上;只有我们把群众当亲人,群众才会把我们当亲人”,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把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放在工作首位,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要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和公仆意识,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多办顺民意、解民忧、增民利的实事好事,在真诚服务中增进与群众的感情,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要及时了解群众诉求,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依法维护群众正当权益。

注重官德培育,切实加强党员干部作风建设

中国传统社会历来重视“德”,强调“为政以德”。孔子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唐朝罗隐说:“不患无位,而患德之不修”。强调的都是为政者要有德。我国封建社会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官德体系,大体包含忠、善、公、慎、廉等。如:《尚书》提出公职人员应遵守“九德”,即“宽而栗,柔而立,愿而恭,乱而敬,扰而毅,直而温,简而廉,刚而塞,强而义”。春秋时期管仲提出“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明代著名的《官箴》强调“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公生明,廉生威”。清朝名臣陈宏谋在《从政遗规》中说:“当官之法,唯有三事:曰清,曰慎,曰勤。”说的都是为官者要有令人敬佩的道德表现。我国历史上涌现出了以不贪为宝的子罕、悬鱼拒贿的羊续、暮夜拒馈金的杨震、官居丞相身居陋室的魏征、笑比黄河清的包拯、刚直不阿的海瑞、“古今第一廉吏”于成龙等一批为政清廉的典范。

做官先做人,从政德为先。德治的思想及实践给我们以深刻启示。官德嘉行,铢积寸累。领导干部的道德行为具有放大和示范效应,一言一行都会影响和带动他人。只有自己身正行端,才能有号召力。“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一个官德失范的领导干部不可能有威信,也不可能在群众中产生凝聚力。领导干部应有严格的自律意识,努力做到常静坐以收心、寡酒色以清心、去嗜欲以养心、诵古训以警心、悟道理以明心、解民忧以安心,以德修身、以德立威、以德服众,在道德修养方面为群众作表率。如此,才能心怀天下、无私奉献、为民谋利,才能真正赢得民心、赢得事业、赢得未来。必须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常修为政之德,树立起对人民负责的形象、推动工作的形象和清正廉洁的形象,永葆共产党人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汲取制度精华,完善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

制度文化是制度形成的深层次背景之一,也是制度发展过程中的经验积累和理念升华。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政治理性的提高,廉政文化由原先的道德追求向制度层面转化,我国在世界上较早建立了监察制度。

夏商周时期,我国开始实行言谏监察制度,地方机构中设有监察官吏,“千里之外设方伯,受命于王,以监察一方”。秦汉时期建立了以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为代表的分别行使行政、军事、监察权的中央政府机构,标志着古代监察制度的确立。唐宋中央体制中最有特色的是御史和谏官职能交叉,合称“台谏”,形成了强大的监察合力,不仅监察官员的违法乱纪,而且也对皇帝的权力产生制约。元朝时,御史台地位明显提高,成为与国家最高行政机构中书省和最高军政机构枢密院平行的机构。明朝正式设置都察院。清朝都察院以都御史为主事官,与六部尚书、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员共同参与朝廷大议;都察院下设监察御史,专司纠察之事。

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必须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历史和现实昭示我们,建设清正廉洁的环境需要多管齐下,最关键的是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民主法制、规范权力运行。要以先进的制度文化为指引,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各项制度为重点,以制约和监督权力为核心,逐步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一要提高制度的科学性,以权力集中部门、资金密集部门和监管薄弱环节为重点,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把实践得出的规律性认识运用于制度,保证各项制度行得通、管得住、用得好。二要增强制度的系统性,建立健全反腐倡廉教育、监督、预防、惩治等制度,既注重顶层设计和整体规划,又设计好每一项具体制度,使各项制度相互衔接、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构成系统完备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三要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形成遵守制度、执行制度、维护制度的良好环境。

坚持德法并举,推进廉政法治建设

我国古代社会坚持把道德教化和刑罚惩治相结合,尽管不同朝代对腐败的惩治力度不同,但基本做法都是依据法规制度规范官员行为,苛罚重刑是主流。

《夏书》指出:“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墨”就是指“贪赃枉法,败坏纲常”。据此,不晚于夏代,对贪的惩罚已有正式的刑律。商朝规定犯有“贪求财物”等“三风”的要处以重刑。周朝的《吕刑》中有“五过之疵”,即“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汉朝法律规定“藏值十金,则重罪”,即“以十金作为标准,官吏贪污数额在十金以上者必须处死”。唐朝的《唐律》规定了“六赃”,即“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明代强调重典治吏,《大明律》、《大诰》对官吏贪赃枉法犯罪量刑严厉。如,贪赃枉法至八十贯者,绞。监守自盗者,绞。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邓小平同志指出,解决贪污腐化和滥用权力的问题,主要通过两个手段,“一个是教育,一个是法律”,“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推进廉政法治建设是建设清正廉洁环境的必由之路。要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建立完善廉政法律规范,及时将经过实践检验的反腐倡廉制度上升为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预防腐败的行政法律体系、制约腐败的经济法律体系和惩治腐败的刑法体系。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进一步加大对违纪违法案件的揭露和查处力度,对腐化堕落分子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决不姑息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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