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曾经被认为是一个“清水衙门”,在公众的心目中是非常清廉和神圣的地方。但是近年来,多地高校发生了腐败犯罪案件。对于腐败和犯罪行为,人们不难认识和理解,但目前高校所存在的奢侈和浪费却往往被人们所忽视。比如,北京某高校在一座三层的食堂安装了两部造价高达上百万的观光电梯;山东某高校花费8000万元,建造了豪华的校门;云南某高校修建了豪华酒店,装潢陈设尽显豪华气派;还有某高校一个校长每年请客吃饭耗费了几十万元,诸如此类不一而足。我们认为,高校存在的奢侈现象和公款吃喝等浪费行为,已经成为高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严重问题,这也恰恰是目前高校反腐倡廉斗争中,需要认真思考和解决的新问题。
学术界有人提出,目前人们在认知公共权力机关和公职人员行为时,存在着腐败扩大化现象。消极不作为、决策失误、文山会海、简历造假等凡是与腐败沾点边的,只要有了前因和苗头,全部装进腐败这只“筐”里。而奢侈和浪费好像是正当的行为,谈不上腐败。这种错误认识使人们对奢侈和浪费的危害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特别是没把反浪费与反贪污放到同等重要的程度,以至于浪费现象比比皆是,浪费所造成的损失触目惊心。毛泽东在抗日战争时期曾指出,奢侈和浪费会腐蚀我们的党、政府、军队和群众组织,给我们的国家造成极大的灾难,甚至可能有亡党、亡国的危险。同时,他还认为,浪费和贪污在性质上虽有若干不同,但浪费的损失大于贪污,其结果与侵吞、盗窃和骗取国家财物或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相接近,严惩浪费必须与严惩贪污同时进行,不能顾此失彼。
奢侈和浪费是一种腐败行为,我们还可以从法理上予以分析。“腐败”指的是运用公共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行为,其行为主体、动机、方式与后果,都有较为明确的界定。
首先,高校奢侈和浪费的主体是非常明确的,那就是那些掌握了高校公共权力和资源的实权领导。比如前面提到的建观光电梯等,都需要巨额的资金支出,如果没有高校主要领导人拍板定夺,是不可能实现的。一名高校的校长一年吃喝几十万,之所以能花费这么多,是因为他是校长,有签字的权力。
其次,动机是非常清楚的,名为公利而实为私利。在高校多领域里存在的贪污贿赂的腐败行为,其动机是非常清楚的,以权谋私的特征非常突出。他们认为只要没有把公家钱装进自己腰包,就不会犯错误。因此,公款吃喝和各种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大行其道。公款吃喝有时候美其名曰是搞好与上级、兄弟单位的关系,但吃的是国家的钱,喝的是纳税人的血汗,表面上没有装进自己的腰包,实际上拉拢了某种不正当关系,为自己今后捞取好处服务。
最后,后果貌似无大碍,实则严重无比。国内高校建豪华的食堂、校门、酒店,用公款大吃大喝,从表面上看没什么,但实际上其影响恐怕会大大超出可预料的范围,因为这些行为形成了高校腐败环境。这种奢侈和浪费现象影响巨大,一方面,由于过度建设,挤占了大量的教学、科研资金,影响了教师待遇的改善,引起高校内外的普遍不满;另一方面,高校的奢侈和浪费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而且侵犯了群众的切身利益,这必然会破坏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这种不良行为无形之中已侵蚀到我们的青年一代,后果非常严重。全国政协副主席李金华也曾提出,铺张浪费的危害性、严重性,不只是形象和影响不好,更重要的是包含了权力病变的更大风险。
美国学者阿诺德•海登黑默根据人们对腐败的认识态度,把腐败分为“黑色”、“灰色”和“白色”三类。“黑色腐败”是指受社会普遍谴责的腐败行为;“灰色腐败”则是有广泛争议的腐败行为;而“白色腐败”是社会大多数人不认为应当受到惩罚的腐败行为。在实际生活中,对于公款吃喝、奢侈浪费等现象,人们大多不以为然,甚至认为是工作必须或人之常情,常常不将其当做腐败来看待并加以处理。这说明目前我们对高校存在的特殊形式的腐败问题认识不足。有学者认为“灰色”腐败属于正式制度许可(合法)而意识形态否定(不合理)、公众舆论抨击(不合情)的特权行为。因此可以说,“公款吃喝”、“豪华门”和“豪华酒店”等恰好属于合法、不合理和不合情的行为:宴请是社会交往中的必要手段,高校建立酒店、食堂和校门是必要的,它们属于合法的行为。但是,宴请的开支由谁来承担,如何承担是大有讲究的,利用公款大吃大喝是不合理的,是必须要坚决反对的事情;高校修建豪华的校门、酒店和食堂等,超过必要的范围和人们可接受的程度,就变成了不合理的事情。所以在高校中广泛存在的奢侈浪费行为,属于“灰色腐败”。
综上所述,相对于国内高校所存在的贪污和受贿等腐败行为,奢侈和浪费等腐败行为更具有隐蔽性,人们往往以行为不当或不妥加以处理,而不会从法律角度加以严惩,但它们作为“灰色腐败”行为,是目前高校反腐倡廉亟须解决的新问题。正如学者任铁缨所言,在反腐败问题上不仅要对“黑色腐败”决不姑息,而且对“灰色腐败”、“白色腐败”也不可等闲视之。如果一个地方的人们都对“灰色腐败”、“白色腐败”等视而不见、麻木不仁的话,那就意味着那里的道德体系和法律体系已经处于崩溃的边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