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教育】之二十一:党员不愿意出面作证可以拒绝吗?

作者:纪委综合室 时间:2024-05-22 点击数:


问:张书记,刚刚纪委专案组工作人员给我打电话,要向我当面了解孙局长涉嫌违纪有关情况,怎么办,去还是不去?

答:当然要去,而且要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监察法》《政务处分法》均规定,监察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增第八十条对这类行为作出处分规定,明确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问:可孙局长是我的老领导,在工作上对我很照顾,这个时候我出面作证,有点过意不去怎么办?

答:小李啊,你一定要正确看待这件事情。在案件审查时,往往会涉及很多证人,这些证人虽不是案件的当事人、涉案人,但因为知道案件相关情况,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作为证人的党员,在组织向其本人了解相关情况时,应当本着对党内同志、党组织和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客观如实反映情况,严肃认真履行作证义务,正确处理公与私的关系,莫因私情而忘却公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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