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教育】之三十五:群众生命财产遇到危险时党员有义务救助吗?

作者: 时间:2024-09-11 点击数:

问:李主任,最近报道的那个见义勇为典型太让人敬佩了,作为党员,他在关键时刻保护了群众的生命和财产。

答:确实,他们都是新时代的优秀共产党员代表。党章规定,党员“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这是党章对党员规定的义务,每一个党员都应当努力做到,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决不能见危不救。

问:可如果我真的因为害怕而没有提供救助或帮助,会受到处分吗?

答:这个你可要注意了。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党员具备施救的能力或条件而不去施救,或者能够提供帮助而不提供帮助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如果是具有特定身份、特定职责、特定义务的党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能救而不救的,还有可能涉嫌失职、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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