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纪委、监察厅日前出台了《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情况监督检查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第十条专门针对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工作作风,作出了六条处分规定。这六条处分规定内容包括:
1.对调研过程中违规去名胜古迹、风景区游玩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8条的规定处理。对陪同人员超过规定人数的,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
2.对违规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的,给予出席领导诫勉谈话。对违反会议纪律,缺席、迟到、早退的,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
3.对文件简报数量比上年增加的,给予该单位主要领导诫勉谈话。对违规发文的,给予文件签发人批评教育。
4.违规使用警车开道的,给予享受开道待遇不制止的领导、安排警车的领导、直接派车的责任人诫勉谈话。对违规封路、清场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5.违规播发新闻报道,或新闻报道超过规定字数,或对不符合规定报道要求的会议活动进行报道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签发责任人批评教育。
6.对违规超标接待的,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的,以开会、考察、会议、培训等名义安排公款旅游的,不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秘书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规定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8条、79条的规定处理。“三公”经费比上年增加的,给予该单位主要领导廉政谈话。上级领导到下级调研,当地主要领导到边界、机场、车站、高速公路路口迎送的,对该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违规悬挂标语横幅、摆放花草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
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将根据此《办法》,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活动。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重点是全省各级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干部。对顶风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先免职,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