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高等学校廉政风险防控体系的意见

作者: 时间:2011-10-11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省委贯彻中央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和《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党的建设推动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意见》(鄂发〔2010〕2号),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全省高等学校廉政风险防控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高等学校廉政风险防控体系的重要意义

建立高等学校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是构建具有湖北特色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高等院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客观要求。

围绕推动高等学校改革发展,紧紧抓住腐败现象容易滋生的重点领域、重点岗位、关键环节,建立健全高等学校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对于防范高等学校改革发展过程中在选人用人、财务管理、物资设备采购、工程建设、校办产业管理、招生办学、教育收费、学术研究、学校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廉政风险,推进高等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营造风清气正、安全健康的育人环境,保证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党委、纪委要充分认识建立高等学校廉政风险防控体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对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新情况、新问题的分析研究,深入推进我省高等学校党风廉政建设。

二、建立高等学校廉政风险防控体系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建立高等学校廉政风险防控体系,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教育、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基础,以建立健全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为根本,以强化重点部位和关键岗位监管、规范权力运行为关键,以推进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为抓手,着力防止和化解各种可能产生的廉政风险,为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建立高等学校廉政风险防控体系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廉政风险防控与高等学校科学发展相结合的原则。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与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和发展结合起来,针对高等学校发展速度快、工程建设规模大、自主管理程度高的特点,着眼廉政风险防控,为高等学校科学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2、坚持惩治与预防相结合的原则。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加大思想教育、制度建设、监督制约和改革的力度,全面构建符合高等学校实际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3、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在加强高等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过程中,注意分析把握高等学校廉政风险产生的根源和规律,对已经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制度和办法,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对久治不愈、纠而复生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用发展的思路和创新的办法加以解决,着力推进高等学校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三、建立高等学校廉政风险防控体系的主要内容

1、健全反腐倡廉教育制度,推进廉洁文化进校园进课堂。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结合高等学校自身特点,把反腐倡廉教育融入高等学校党员干部思想教育、师德师风教育、校园文化建设之中。创新教育形式和载体,坚持集中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主体教育与分类教育相结合、示范教育与警示教育相结合,有计划地安排集中轮训、短期培训、专题讲座等,不断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深入推进廉洁文化进校园、进课堂活动,努力营造廉荣贪耻、遵纪守法、积极向上的校园氛围。

2、健全高等学校科学决策制度,完善高等学校议事规则。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分党委会会议制度,规范校级和具有人、财、物独立处置权的院系、单位的民主决策程序,强化决策责任。进一步落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问题集体决策制度。实行重大事项决策报告制度、征求党内外意见制度,建立听取采纳意见情况说明制度。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决策前要组织专家论证;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前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认真执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全面推行高等学校党委和行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基建和物资采购工作制度。改进和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努力提高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3、健全校级民主监督机制,完善党务、校务公开制度。建立高等学校民主监督机制,切实加强对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监督。加强和完善教代会制度,落实和保障教职员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完善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制度。通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校情发布会等形式,利用报刊、网络以及文件、简报、公开栏等平台,对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决策和实施办法、财务收支情况(包括科研项目经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干部人事变动、招生计划和收费项目,以及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等分别进行定期公开、及时公开、点题公开。规范公开内容、形式、程序,保证公开及时、全面、真实、准确,防止和纠正不公开、假公开与不及时公开的现象。

4、健全干部安全成长机制,强化重点岗位干部监督管理。完善高等学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机制。采取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后期考核修正等措施,加强对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掌控人、财、物等各类公共资源调配和使用的部门、岗位及工作人员)的监督制约。健全重点岗位干部交流制度,对财务管理、招生就业、人事管理、职称评定、科研评审、后勤管理等权力相对集中、风险等级较高岗位的干部实行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完善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和离任审计制度。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标准,完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和用人失误失察追究制,明确干部推荐、考察、决策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加大对用人上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查处力度。

5、建立健全廉政风险排查、预警、化解机制,强化关键环节、领域、部位的监督管理。研究制定廉政风险查找防控实施办法。认真排查思想道德、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制度机制和外部环境等方面可能发生腐败行为的风险,在对风险进行评估的基础上确定风险等级。根据风险排查结果,加强对财务管理、科研经费管理、干部人事管理、招生考试、职称评定、资格认定、科研评审、教学评估、工程建设、物资采购、资产处置、校办企业管理等重要风险点的监督检查,完善综合监督机制。对出现廉政风险的部门或个人,根据风险等级采取不同方式进行预警处置。全面实行财务预决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认真执行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高等学校工程建设招投标一律按规定进入地方政府招投标中心,严把招标投标关、方案审查关、工程监理关、设计变更关、质量验收关和资金结算关。健全高等学校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制度,积极探索高等学校物资设备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实现形式,建立公平竞争、交易透明、运行规范、廉洁高效、监督有力的高等学校采购机制。深化高等学校后勤管理体制和校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完善校办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防止公有资产流失。

6、健全高等学校领导人员行为规范,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教育部提出的高等学校领导干部“十不准”规定,研究制定高等学校领导干部行为规范。加强高等学校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改进学风,求真务实,密切联系群众,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断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高等学校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民主评议、诫勉谈话、述职述廉等制度,切实解决高等学校党员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加强对高等学校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

高等学校党委要高度重视,将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负起全面领导责任。把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并延伸到院系、单位,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党风廉政建设。

高等学校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协助党委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党委要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工作,加大对典型案件的查办力度,充分发挥案件的治本功能。

省委高校工委负责高等学校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组织实施,统筹各高等学校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和检查考核工作。省直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高等学校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支持和指导,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拨资金必须管资金”,“批项目必须管项目”的原则,将防控体系建设融入本部门业务工作之中。

建立高等学校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作,及时沟通,形成责任明晰、运行规范、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机制。建立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定期检查考核制度,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对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不到位、风险防控不力、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要严格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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