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干者鼓劲 对诬告者亮剑——湖北省纪委为干部澄清正名等两个工作办法详解

作者:纪委办 时间:2020-04-01 点击数:

对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来说,纪检监察机关将为其澄清正名;对诬告陷害他人者,纪检监察机关将会予以严肃查处。3月19日,湖北省纪委印发《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为受到不实举报干部澄清正名工作办法》《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工作办法》,引起广泛关注。

日前,湖北日报全媒记者就两个工作办法中广大干部群众关心的有关问题,采访了湖北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邀请其进行详细解读,以下为解读的要点。

为什么要出台两个工作办法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完善担当作为的激励机制”。1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检举控告中的诬告陷害行为进行查处,对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有必要予以澄清的,可以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澄清。

从我省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情况看,2019年,全省各市州开展了澄清正名和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深入贯彻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保护广大党员干部合法权益和干事创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省纪委特制定了两个工作办法。

什么是不实举报 什么是澄清正名

●不实举报

是指经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认定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不属实,或者纯属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检举控告。举报反映的问题未查实,但又不能完全排除或者暂不能排除的,不能认定为不实举报。

● 澄清正名

是指以适当方式为受到错告、诬告等不实举报的干部澄清事实、维护名誉、消除负面影响,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澄清正名只针对不实举报中的具体问题,不对澄清对象作出全面评价。

哪些情形应当开展澄清正名

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后认定为不实举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澄清正名:

●被反映人在选拔任用、换届选举、交流任职、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影响的;

●被反映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正常工作生活等受到不良影响的;

●纪检监察机关已作出明确结论,被反映人仍因同一事项受到反复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纪检监察机关认为需要澄清正名的其他情形。

对哪些情形不予澄清正名

●举报问题不实,但组织已掌握被反映人其他方面违纪违法问题,开展澄清正名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

●因客观条件所限,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查清楚的;

●举报问题不实,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其他原因不宜澄清正名的。

澄清正名有哪些方式

●书面澄清。向被反映人送达澄清正名函,载明澄清事项、澄清机关和时间等。

●当面澄清。派员当面向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澄清事实,所派人员不少于2人。

●会议澄清。适当选择在被反映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会议、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干部职工大会、群众代表大会等会议上予以澄清正名。

●通报澄清。在一定范围内印发文件、通报等予以澄清正名。

●媒体澄清。经由媒体扩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可通过适当媒体平台予以澄清,消除影响。

以上澄清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澄清正名须在多长时间内完成

办法规定,承办部门应当在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澄清正名工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向澄清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作出说明,并告知后续工作安排。

对网上的不实举报是否也要澄清正名

办法规定,对未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但通过网站、论坛、微信等方式,在公开场合传播散布的,相关内容属于纪检监察业务范围且经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后,认定为不实举报的,澄清正名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什么是诬告陷害行为

是指检举控告人(举报人)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行为。

如何处理错告行为

办法规定,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举报人确因对事实了解不全面,不具有诬告陷害的主观故意,而发生错告的,不得作为诬告陷害行为进行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对举报人进行批评教育。

诬告陷害人将会受到怎样的查处

办法规定,经调查认定构成诬告陷害行为的,根据诬告陷害人身份和造成的后果等不同情形,依纪依法追究诬告陷害人的责任。

●诬告陷害人是中共党员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或者采取组织措施。

●诬告陷害人是监察对象的,依据《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或者采取组织措施。

●诬告陷害人既不是中共党员,又不是监察对象,且情节较轻的,由调查机关通报给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其采取警示谈话、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深刻检查、向被诬告陷害人道歉等方式处理。

●诬告陷害人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上述处分、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对哪些诬告陷害行为应当从重处理

●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

●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利益如何处理

办法规定,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撤销或者纠正。

今后干部群众对违纪违法甚至腐败行为是否就不能举报了

不是这样的。省纪委出台两个工作办法,并不代表纪检监察机关放松了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正风肃纪反腐工作,需要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需要广大干部群众的有力监督。对于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党组织、党员、公职人员,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规依法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举报,一经查实,纪检监察机关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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