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党委怎么办——党委要负起抓纪律建设的主体责任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是党章赋予纪律检查机关的重要职责。据此有人错误地认为,严明党的纪律就是纪委的事,应该让纪委“包打天下”。也有人片面地认为,抓纪律就是查办案件,党委只要带领纪委抓好纪律审查就能立威肃纪。这些都是认识上的误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各级党委必须找准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定位,切实肩负起加强纪律建设的主体责任,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党委在抓纪律建设方面负有主体责任,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的必然要求,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全面从严治党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根本保证,也是各级党组织必须肩负的政治责任。“全面”就是管党治党要全方位、全覆盖,每一个党组织、每一名党员都在其中、不能例外。从严治党必须具体地而不是抽象地、认真地而不是敷衍地落实到位。管党治党靠什么?靠依规治党、严明纪律。纪律就是管党治党的尺子。用纪律管住大多数,才叫全面从严治党。党章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各级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就要责无旁贷当好纪律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让纪律立起来、严起来,保证党在各项事业中的领导核心作用。
党委在抓纪律建设方面负有主体责任,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应有之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坚定不移改进作风、坚定不移惩治腐败,党风政风为之一新。但要看到,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七个有之”、“五个比如”等组织涣散、纪律松弛问题依然突出存在。无数案例表明,领导干部“破法”无不从“违纪”始。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背后,反映的是党的纪律不严、规矩不张。干部档案造假看似“小错误”,实质上是欺骗组织;买官卖官不仅是行贿受贿,首先是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反腐败斗争要坚持标本兼治,严肃纪律就是治本。各级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必须冲着纪律去,使党员受到纪律的刚性约束,守住纪律这条底线,才能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
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纪律建设。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要求各级党委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落实到具体行动中。立起来,就要扎紧党纪党规篱笆,把领导干部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严起来,就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切实抓好对党员干部日常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发现违纪违规苗头马上去管,触犯了纪律就及时处理,像啄木鸟那样,发现虫子就及时啄出来,保证树木的健康,否则就是失责;执行到位,就要领导和督促纪委,切实加强监督执纪问责,把执行纪律抓细抓实,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党委主要负责人作为加强纪律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带头严格遵守纪律,在落实责任上把自己摆进去,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承诺,变成实实在在的严明纪律的行动。
没有问责,责任就落实不下去。党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严明党纪是各级党委的分内之事、应尽之责,“有权必有责、失职要问责”绝不是一句空话。党的十八大以来,针对一些党组织不抓不管导致组织涣散、纪律松弛问题,中央和各地都加大了问责力度,山西“塌方式腐败”和湖南衡阳贿选案就是活生生的例子。党章明确规定,对于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级党委根据情况轻重及时作出改组或解散的决定。落实责任就要层层传导压力,强化责任追究,切实做到有责必问、问责必严,倒逼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原晓红)